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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聘任譚某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B、合伙企業和經理的關系可以類推適用委托代理法律關系
C、譚某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以合伙企業名義簽訂合同
D、譚某有權決定在現有合伙企業營業范圍外新增其他業務
【答案】ABC。解析:《合伙企業法》第31條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逗匣锲髽I法》第35條第1款規定:"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
A選項正確、D選項錯誤,一般情況下對于合伙企業中改名、改業務、改場所、處分財產、提供擔保和聘任經營管理人都需要經過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聘任譚某需要全體合伙人同意,且譚某無權決定新增業務。
B選項正確,譚某受甲乙丙三人委托,代理其三人對企業管理,進行經營活動,可以類推委托代理的法律關系。
C選項正確,譚某作為經營管理人當然有權在職權范圍內以企業名義簽訂合同。綜上,本題正確答案為C。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BC。
【考題再現】(單選題)逐道茶業是一家生產銷售野生茶葉的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分別為趙、錢、孫。合伙協議約定如下:第一,趙、錢共同擔任合伙事務執行人;第二,趙、錢共同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簽約時,單筆標的額不得超過30萬元。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趙單獨以合伙企業名義,與甲茶農達成協議,以12萬元的價格收購其茶園的茶葉,該協議為有效約定
B、孫單獨以合伙企業名義,與乙茶農達成協議,以10萬元的價格收購其茶園的茶葉,
該協議為無效約定
C、趙、錢共同以合伙企業名義,與丙茶葉公司簽訂價值28萬元的明前茶銷售合同,該合同為有效約定
D、趙、錢共同以合伙企業名義,與丁茶葉公司簽訂價值35萬元的明前茶銷售合同,該合同為無效約定
【答案】C。解析:選項AD錯誤!逗献髌髽I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據此可知,當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而對外訂立合同時,不能當然地認定該合同有效或無效,還要結合相對人是否為善意來加以判斷。
選項B錯誤!逗献髌髽I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據此可知,雖然孫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但是由于他對執行合伙事務同其他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所以其還是可以合伙企業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相關民事行為的。
選項C正確。趙、錢共同以合伙企業名義,與丙茶葉公司簽訂價值28萬元的明前茶銷售合同符合合伙協議約定,合同有效。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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